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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170号

刘X与陕西省城固县XXXX加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X,陕西省城固县XXXX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刘X,男。被执行人陕西省城固县XXXX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XX,执行董事。2012年2月24日刘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申请执行陕西省城固县XXXX加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9.8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企业已倒闭,法定代表人张XX下落不明,故于2012年3月1日登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本院(2012)城民执字第00004号限期履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查明被执行人的企业已被另案查封在处置中,故本案在法定执限内不能执结,经告知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城执字第00170号支付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成岗

审判员 :张碧敬

审判员 :韩幼文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