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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3506号

马XX与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爱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常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