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爱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常玉芳 来自:
马XX与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爱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常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