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443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22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黄延梅
代理
审判员 马志斌
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