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1443号

原告白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443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22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黄延梅

代理

审判员  马志斌

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