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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诉保字第0125号

董银炎与邓惠民、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银炎,邓惠民,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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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诉保字第0125号申请人董银炎,男,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邓惠民,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惠民。

申请人董银炎与被申请人邓惠民、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银炎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惠民、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董丹洁以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振奋路88-5-1201室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银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邓惠民、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董丹洁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振奋路88-5-1201室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翔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