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诉保字第0125号申请人董银炎,男,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邓惠民,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惠民。
申请人董银炎与被申请人邓惠民、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银炎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惠民、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董丹洁以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振奋路88-5-1201室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银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邓惠民、无锡市百富勤商贸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董丹洁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振奋路88-5-1201室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翔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冯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