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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13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13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凌**。

被告:岳**,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身份证号码:412721196803264***。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