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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91号

上海制球联合公司与邹运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制球联合公司,邹运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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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上海制球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家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河、曾阳天,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运英,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制球联合公司诉被告邹运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制球联合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共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上��制球联合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梁万生

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

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