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葛某,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付某诉葛某拖欠运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葛某在某银行的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杨秀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