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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515号

付某与葛某拖欠运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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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葛某,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付某诉葛某拖欠运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葛某在某银行的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陪审员  王庆林陪审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杨秀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