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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特字第58号

申请人张运秀要求宣告王至珍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张运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58号申请人张运秀,女。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泽勇,光山县文殊乡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张运秀要求宣告王至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王至珍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贾某某于1997年3月因病去世,贾某某的妻子王至珍于1997年秋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无法联系。其夫妻二人的两个孩子一直由申请人抚养,其中女孩贾某甲于2011年7月因病去世。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周丙利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至珍,女,生于1967年6月3日,汉族,住光山县文殊乡沈堂村兴湾组,与申请人系婆媳关系。王至珍于1997年秋外出后未归,家人无法与其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6月13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王至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至珍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至珍下落不明已满2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张运秀申请宣告王至珍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至珍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成良仁

二〇一二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晏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