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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2429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与青岛普天食品有限公司、于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青岛普天食品有限公司,于高波,盛云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242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郭庄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30-5。法定代表人王永胜,支行行长。被告青岛普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郭庄镇瓦子丘村。被告于高波,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盛云海(370226196504132433),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诉被告青岛普天食品有限公司、于高波、盛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提交的起诉状中,被告不够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24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郭庄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永杰

二〇一二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耿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