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417号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市旺正绿化生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旺正绿化生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