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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72-7号

原告吕光武与被告陈江贵、辜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7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3
公开日期
2014-11-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72-7号

申请执行人:吕光武。

被执行人:陈江贵。

被执行人:辜海玉。

原告吕光武与被告陈江贵、辜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十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0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江贵、辜海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13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江贵、辜海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江贵有银行存款,并已被法院冻结,现需解除冻结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江贵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丹

审判员 陈金保

审判员 涂XX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赵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