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072-7号
申请执行人:吕光武。
被执行人:陈江贵。
被执行人:辜海玉。
原告吕光武与被告陈江贵、辜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十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0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江贵、辜海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13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江贵、辜海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江贵有银行存款,并已被法院冻结,现需解除冻结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江贵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丹
审判员 陈金保
审判员 涂XX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赵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