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莱州执字第774-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保琳、王立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市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邱保琳,王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774-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剡郡,经理。被执行人邱保琳,男,1989年11月10月份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立杰,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辰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保琳、王立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莱州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行标的总额为38881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38881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广周

审判员  王宝壮

审判员  曲国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张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