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330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蚕庄信用社。
被执行人:王乐刚,男,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蚕庄镇小诸流村。
被执行人:林正谋,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蚕庄镇林家村。
被执行人:王军柱,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蚕庄镇小诸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蚕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乐刚、林正谋、王军柱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孙玉刚
审判员 路尚恩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