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439号
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大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梁德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清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华商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霍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