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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3528号

孙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孙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528号罪犯孙建国,于四川省资阳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了(2011)甬仑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8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邵芳芳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