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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1712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712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高峰。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贺红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