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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3543号

万海波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万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543号罪犯万海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了(2012)甬仑刑初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海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同案犯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兵经济损失人民币17861.4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2012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万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