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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12号

郑瑞英与杨佳培、博罗县石湾红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瑞英,杨佳培,博罗县石湾红峰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邓远标2012-9-3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9-3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12号原告郑瑞英,女,汉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邓可缘,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佳培,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博罗县石湾红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西田村永石大道。法定代表人杨佳培,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文辉、姚小刚,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瑞英诉被告杨佳培、博罗县石湾红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英撤回对被告杨佳培、博罗县石湾红峰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78元,减半收取即15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李敏娴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