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061号本院于2012年8月2日对原告夏国定诉被告赵琍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三行“一、被告赵琍壁赔偿原告夏国定损失4726元;”更正为:“一、被告赵琍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国定损失4726元;”。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
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061号本院于2012年8月2日对原告夏国定诉被告赵琍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七页倒数第三行“一、被告赵琍壁赔偿原告夏国定损失4726元;”更正为:“一、被告赵琍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国定损失4726元;”。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