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05号原告深圳市永航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五街**六街西。法定代表人缪云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法务。原告吕保忠,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原告吴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缪云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祖科,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轩盛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上汽大厦**/div>法定代表人绍全芳。被告何虹,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永航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吕保忠、吴波、缪云鹏诉被告深圳市轩盛电子有限公司、何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