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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崇民破字第3043-3号

王兆荣等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崇民破字第3043-3号2011年1月12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王兆荣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为北京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间,仅有一位债权人王兆荣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及债权人会议核查,王兆荣的债权数额为1360093.89元,包括债权本金100万元及上述款项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的相应利息360093.89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王兆荣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确认王兆荣的债权数额为一百三十六万零九十三元八角九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孟卫明

审 判 员  孙京瑞

代理

审判员  王子龙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紫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