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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招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后夼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宏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后夼村民委员会,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后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志伟,村委主任。被执行人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8151XXX。法定代表人苑旭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后夼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烟台宏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95780元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2195元,申请执行费15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9)招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海燕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王龙顺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臧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