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生于1983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张某乙,女,生于1986年9月27日。关于张某乙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某乙返还张某甲部分彩礼款18000元。于2012年8月23日前履行完毕。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乙自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返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周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