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218号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其余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雅玲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