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君,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住海曙区。被执行人叶雄正,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张颖,女,1984年5月8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君与被执行人叶雄正、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雄正、张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君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徐文君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93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