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825号
原告:赵欣,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路征,男,无业。
被告: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79号广丰国际大厦2—2006、2—2007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女,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诉被告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收到被告退还的购房款本金145621元及支付的利息267元。同日,原告赵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2元,减半收取1681元,由原告赵欣负担。
审判员 贾曼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柳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