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馆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赵彦科。被告馆陶县福瑞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科与被告馆陶县福瑞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彦科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彦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彦
审 判 员 李元坤
人民陪审员 武庆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