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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催字第177号

宁波市北仑区塔峙新誉机床加工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塔峙新誉机床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催字第177号

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塔峙新誉机床加工厂(组织机构代码证:B6806237-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清水汽车站边。代表人:张夫安,该厂负责人。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塔峙新誉机床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283571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2月8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万胜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哈奇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哈奇电子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塔峙新誉机床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塔峙新誉机床加工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