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409号
原告:张某,教师。
被告: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仝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水清 搜索“”
张某与仝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409号
原告:张某,教师。
被告: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仝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仝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水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