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495号
原告:于永龙,男,汉族,1952年3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张桂琴,女,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龙诉被告张桂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永龙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永龙承担。
审 判 长 陈海瑛
审 判 员 彭艳君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