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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581号

陈某、陈加庆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陈加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王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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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加庆,男,200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陈加庆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孙勇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307省道北侧光明大酒店东。负��人:张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307线南侧周扁担王村柳庄。

法定代表人:杨军旗,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省蒙城县。上诉人陈某、陈加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及王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勇超、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燕

代理

审判员 任 静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