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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520号

张成堂与李庆福、张忠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堂,李庆福,张忠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堂。被执行人李庆福。被执行人张忠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堂与被执行人李庆福、张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青法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景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