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848号
原告:王某甲,女,200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尹某,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勇东,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王伟
代理
审判员 余洁
代理
审判员 郝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纪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