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868-1号
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持有的两张工商银行银行卡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倪厚荣位于肥东县长临河镇迎霞村小黄组,产权证号为东房016792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驭 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