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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559号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培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