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非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委托代理人陈胜龙。被执行人杨仁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土仑行罚[201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仁进立即拆除非法占用的388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纳罚款11661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仁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客观上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仑执非字第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徐万鑫
代理
审判员 彭晓晓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