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胡民初字第4121-1号原告杨文明。被告桑许周。被告刘洪跃,系寿光市宏润木材加工厂业主。被告寿光市宏润木材加工厂。被告桑海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明诉被告桑许周、刘洪跃、寿光市宏润木材加工厂、桑海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孙维金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桑许周、刘洪跃、寿光市宏润木材加工厂、桑海深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