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王运贵,女,生于1964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何耀军,男,生于1956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王运贵与被告何耀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运贵于2012年8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运贵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运贵承担。
审判员 马银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