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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民初字第1184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子青负担。

审判员  王敬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