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子青负担。
审判员 王敬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 森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广福,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子青负担。
审判员 王敬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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