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章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左振云,女,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汝新,男,生于1962年5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石继新,男,汉族,现年48岁,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左振云与被告李汝新、石继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左振云负担。
审判员 路 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