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491号
原告:骆臣关。
被告:盛立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臣关与被告盛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臣关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臣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臣关撤回对被告盛立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骆臣关负担。
审判员 牧松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