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3502号

仇贤通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仇贤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502号罪犯仇贤通,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0)甬宁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贤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仇贤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仇贤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1年度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仇贤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仇贤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人民陪审员  谢建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