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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05号

原告樊永超诉被告尚立强、张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永超,尚立强,张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樊永超,男,汉族。被告尚立强,男,汉族。被告张晓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永超诉被告尚立强、张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永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樊永超承担35元,退付35元。

审判员  李治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