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38号
原告:宁波市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00626-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青峙村青峙100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王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风燕,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新佳五金加工厂(企业注册号:330784000078539)。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表面精饰整合区滨河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焕其,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新佳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新佳五金加工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新佳五金加工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宁波市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次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