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83号
申请人:宋华,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李聪聪,女,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刘军,男,住齐河县。
申请人宋华与被申请人李聪聪、刘军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华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聪聪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聪聪在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晏城支行的存款19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国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