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聊城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嫩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韩强,总经理。被告浙江福尔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蒋家湾村。法定代表人蒋海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五环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福尔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五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以双方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五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五环机械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聊城五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明军
审判员 李桂忠
审判员 康 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思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