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943号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丽华。被告林孝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孝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珍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高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