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188号原告梅某某。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郭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