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510号
原告:肖某,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
被告:纪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
肖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510号
原告:肖某,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
被告:纪某,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