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3517号罪犯何聪,于四川省中江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了(2010)甬宁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8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1年度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